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申家塑业有限公司货款821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52.81元; 二、被告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申家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安徽申家塑业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