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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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3138.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负担。重新鉴定费2400元、910元,其他鉴定费359元,合计3669元,由原告***负担16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