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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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支付(2020)鄂05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