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德信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84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施工升降机之日止产生的实际租赁费用(按每月9000元/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