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1万元及违约金(以1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收取1342.5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