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3265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合计166147.36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垫付款4885.05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7.2元,减半收取2628.6元,由***负担32.6元,由***负担2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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