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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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图书欠款4520309.8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20309.8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西字第XXXX号、坐XXXX号三宏公寓B-1-1102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2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超出2500000元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3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469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桥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