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 沧州天庆燃气有限公司 华港燃气集团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天庆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97134.56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沧州天庆燃气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08元,减半收取8954元,由原告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承担7654元,被告沧州天庆燃气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反诉案件受理1814元,由反诉原告沧州天庆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