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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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口晶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河北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富华世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恒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支架采购款、代购材料款合计人民币1339576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9.5元,由原告河北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由被告河北恒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