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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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费321918.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