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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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在(2020)黔0123执保422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价值602818.8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原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7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XXXXXXXXXXXX账户额度602818.80元(实际冻结18066.16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额度602818.80元(实际冻结2492.15元)。2020年09月04日,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措施,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93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