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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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