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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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529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萧,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保全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492.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09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县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414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9月23日至2021年09月2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529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