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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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0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解除(2020)黔0123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采取的对其价值20164.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在原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桐梓林南路支行44×××03账户内的存款额度20164.00元;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场支行62×××07_1账户内的存款额度20164.00元;并于2020年09月03日委托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贵F×××××号五菱牌车辆。现本院对上述冻结、查封措施已全部解除,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0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95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