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北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59号

申请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瑶,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

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春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40829.3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08月31日,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北支行02×××01账户内的存款3240829.34元(实际冻结0元),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52×××26内的存款3240829.34元(实际冻结0元),同日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23×××48内的存款3240829.34元(实际冻结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止),2020年09月01日,本院依法委托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所有的贵C×××××号五十铃牌车辆、贵C×××××号五十铃牌车辆、贵C×××××号江淮牌车辆、贵C×××××号五十铃牌车辆、贵C×××××号长安牌车辆、贵C×××××号吉奥牌车辆、贵C×××××号桑塔纳牌车辆、贵C×××××号桑塔纳牌车辆、贵C×××××号雅阁牌车辆、贵C×××××号猎豹牌车辆、贵C×××××号猎豹牌车辆、贵C×××××号桑塔纳牌车辆、贵C×××××号奥迪牌车辆,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09月03日至2022年09月0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59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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