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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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茶波赔偿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茶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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