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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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2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猛,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梅,住***。 上诉人丁猛因与被上诉人姜宏、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丁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丁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邹明宇 审判员宋丽娜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雪冰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