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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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 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4269.03元或等值财产(房产、土地、车辆等)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