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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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悦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改判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付上诉人陈广英经营损失37035.8元; 四、上诉人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判: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陈广英与河北悦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签订新的《委托经营合同》之日止。 如***、***、***、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元、保全费520元,由***、***、***、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由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