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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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饲料款本金人民币92662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借款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林世坤。【利息计算:以92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