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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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3元,由原告***、***负担5343元,被告***负担27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8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