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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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5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