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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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恩大酒店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 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河北金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恩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