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恩大酒店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
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河北金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恩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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