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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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黎城县远通联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7312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