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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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500元、利息185110.6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剩余借款利息以18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承担737元,被告***、***承担3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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