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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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8487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元,由被告***、***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