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