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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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58934.71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8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424.28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从2020年5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号房屋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180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