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派克节能环保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派克节能环保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主材合作协议》; 二、限被告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派克节能环保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979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934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4月30日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25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派克节能环保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告湖南米兰大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