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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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湖南亚华婴幼儿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724.99万元及2019年11月4日止的利息(含逾期罚息)2807.890121万元。2019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含逾期罚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1230-09)所约定的利息(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亚华婴幼儿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亚华婴幼儿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4943元,由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南亚华婴幼儿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