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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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4644.40元、利息人民币48004.64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148923.1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利息为人民币17076.52元;以人民币95721.2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利息为人民币25270.42元,加2019年5月26日前尚欠利息人民币5657.70元),合计人民币292649.04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44644.4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2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