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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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02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5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25元。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9月7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31日、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已查明该套房产已在另案中被拍卖。 4、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20)赣0302执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