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5135元(已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后段利息以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金额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6元,减半收取6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68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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