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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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 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672元,由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负担140672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72元,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负担120600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