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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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劳务承包款497348.53元; 二、被告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以497348.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0元,鉴定费90000元,合计106290元,由原告***负担6490元,被告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