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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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宗山加工部。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贺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赫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196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贺兰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宗山加工部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2020)宁01执439号执行裁定书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贺兰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关于对贺兰县金贵镇宗山加工部补偿事宜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宗山加工部送达。被执行人贺兰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款550元,本院扣缴执行费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