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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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81民初1018号 原告:***,男,回族,个体,住***。 被告:***,男,回族,个体,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729.6元(月息2.4分暂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共计8729.6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让原告帮忙还信用卡金额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收集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被告让原告为其信用卡帮忙还款8000元,后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还款,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8000元(捌仟元整)限2019年10月1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按月息百分之2.4计息(2.4%)2019.9.20借款人:***身份证号1739502****出借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并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偿还。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为月息2.4分,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729.6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请,经计算为504元(8000元×24%÷365天×96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4元,共计8504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2020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 萍 人民陪审员王永龙 人民陪审员马学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娟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