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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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507541.57元及违约金650754.1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24元,减半收取37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362元,由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8630元,由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73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