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