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珲春市××街[不动产权号:吉(2017)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51.54㎡],查封价值4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6212260808004196032号账户内的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扣押被申请人***吉名下H1768K大众轿车,扣押价值4万元。扣押期限一年; 四、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号:×××*定期存单内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在查封、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扣押物,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物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变卖、转让被查封、扣押物,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