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安普成本管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78223.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02元,由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