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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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鑫百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占用原告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的办公楼; 二、被告湖南鑫百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房屋租金258,345.6元; 三、被告湖南鑫百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65,000元/月向原告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588元,由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负担17,270元,由湖南鑫百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1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