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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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7855.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主债务本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义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