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归还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9955.5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9.48%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止并扣减已付利息2.25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支付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由***、***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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