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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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富有壹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商品代销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富有壹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罚款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富有壹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其中22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4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富有壹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富有壹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