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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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幢××单元××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7)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0068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桐庐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在贷款本金1363356.11元,2019年9月17日前的利息33095.93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7.1295%计算至本裁定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申请费915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申请费。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