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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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模具款202820.4元,并支付违约金(计至2020年4月24日为158631元,此后以20282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模具违约金3266.6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财产保全费2380元,合计58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741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0603元,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578元。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圳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宁海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