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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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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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1639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华强诺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诉被告佛山华强诺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肖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凯锐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