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尔山市二利五金经销部支付购买水泥、材料款以及租赁费合计28236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被告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67(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