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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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融资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罚息、复利445778.9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此后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0元,减半收取285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3530元,由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